太原市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和设置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城乡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