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园林绿地、便道、高架桥下等地带设置移动式公共厕所。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