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和设置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

城乡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