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公共厕所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