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支持和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拾金不昧;

(三)无偿献血,无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四)参与志愿服务、慈善公益活动。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