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一节 鼓励与倡导第八条有效支持和鼓励下列文明行为:(一)见义勇为;(二)拾金不昧;(三)无偿献血,无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四)参与志愿服务、慈善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