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