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