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二节 禁止与重点治理第十九条有效饲养犬只应当依法履行狂犬病等动物疾病强制免疫义务,城市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登记挂牌制度。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