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一节 鼓励与倡导第十六条有效倡导注重家庭、家教、家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孝敬父母,尊敬长辈;(二)夫妻和睦,勤劳节俭,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四)邻里之间互谦互让,守望相助,和谐友善相处。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