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倡导注重家庭、家教、家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孝敬父母,尊敬长辈;

(二)夫妻和睦,勤劳节俭,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四)邻里之间互谦互让,守望相助,和谐友善相处。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