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倡导维护乡村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

(二)保持房前屋后整洁卫生,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做好污水处理;

(三)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建筑材料等物品影响通行。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