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一节 鼓励与倡导第十五条有效倡导维护乡村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遵守村规民约;(二)保持房前屋后整洁卫生,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做好污水处理;(三)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建筑材料等物品影响通行。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