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一节 鼓励与倡导第十四条有效倡导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遵守市民公约、管理规约,做文明市民、文明业主;(二)不占用公共空间,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等空间违规悬挂、堆放物品;(三)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堵塞他人车位(库)、储藏室,在指定位置为电动车充电;(四)驾驶车辆不在小区内长时间鸣笛;(五)晾晒物品、清洁卫生时,不影响他人;(六)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影响他人。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