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一节 鼓励与倡导第十二条有效倡导维护旅游城市形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本市公民应当知晓地方历史文化,增强主人翁意识,礼貌友善对待外地游客;(二)旅游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自然景观、文物古迹等旅游资源,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旅游从业者应当提高专业素质,热情服务。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