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倡导维护旅游城市形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本市公民应当知晓地方历史文化,增强主人翁意识,礼貌友善对待外地游客;

(二)旅游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自然景观、文物古迹等旅游资源,遵守景区景点秩序;

旅游从业者应当提高专业素质,热情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