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九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