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