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