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