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有效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工程、农业等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平地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二)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是指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而安装的曲轴箱强制通风、机动车排气净化、燃油和燃气蒸发控制等装置。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