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