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