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非道路移动机械租赁的经营者,租赁或者外借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