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