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检测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正常状态下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