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