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