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实施机动车检验、维修制度。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市机动车维修单位名录,便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选择。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