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确定并公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以及禁用区域。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