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抽测结果不符合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