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