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五条有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正常运行。禁止擅自拆除、更改、闲置、破坏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