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二条有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正常状态下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