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一条有效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单位在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时,应当附有生产厂家提供的环保信息。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