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家庭暴力加害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威胁依法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进行打击报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