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家庭暴力加害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威胁依法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进行打击报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