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和发布机制,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活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应当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或者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