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分类监督机制,强化依据标准监管,严格执行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物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强制性标准。推动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机制,保障公开内容真实有效,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