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对地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备案的,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改正。因情势变更不适宜继续开展地方标准起草任务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该地方标准项目制定计划。起草单位未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该地方标准项目制定计划。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