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立项的,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也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出台地方标准的,应当快速立项并及时完成。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