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三条有效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要地方标准听证制度,增强标准各相关方参与度。制定或者修订重要地方标准,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标准化技术机构和科研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代表等标准相关方代表参与。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