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