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