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消防、税务、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委托,办理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事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