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