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租赁房屋进行日常巡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现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登记不实的,及时完善信息登记;

(二)发现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督促房屋租赁当事人及时办理;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生产、消防、治安隐患的,督促房屋租赁当事人及时整改;

(四)发现违反房屋租赁、规划、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房屋、规划、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