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