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