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行安全管理行政责任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