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相应的处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