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管辖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和事故等级,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相应的处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