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政府、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委派的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经调查确认承担领导责任的 ,由其任免单位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