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下列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

(一)爆破、吊装;

(二)建设工程拆除;

(三)在高处进行维修安装、外墙清洗等作业;

(四)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燃气管道作业;

(五)在有限空间内作业。

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作业的,应当与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