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下列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一)爆破、吊装;(二)建设工程拆除;(三)在高处进行维修安装、外墙清洗等作业;(四)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燃气管道作业;(五)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作业的,应当与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