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从事高层建筑物外墙清洗、户外维修安装等危险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并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该项经营活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